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果急需资金,该如何解决?民法草案在物权法抵押权一章中专门对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根据草案规定: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在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高额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抵押权,与一般的抵押权相比,有何不同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点:
———担保对象是不确定的债权,即高额抵押针对的是抵押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但债权的具体产生时间、数量及每一笔债权的金额尚不确定;
———预先确定高担保限额,即虽然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合同债权并不确定,但其高金额是确定的;
———只能担保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债权,即当事人只能针对借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设定高额抵押合同;
———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转让,但在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变更该债权,变更的范围包括债务人、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及担保的高限额;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方可行使抵押权。
苏号朋举例,甲公司建设某大型水利工程,工期长达5年,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需要在未来5年内向乙银行分期、分批贷款,但贷款次数、每笔贷款的具体发生时间以及金额并不确定,但总的贷款金额为50亿元。乙银行同意甲公司的贷款请求,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愿为甲公司的贷款行为向乙银行提供高额抵押。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通过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确立贷款法律关系,乙银行与丙公司之间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确立高额抵押法律关系。在该抵押合同中,假设当事人约定,丙公司愿意以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为甲公司在未来5年内的所有各笔贷款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为50亿元。那么,这种抵押就是典型的高额抵押。对于甲公司在未来五年内的总金额在50亿元以内的贷款,如果甲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则乙银行有权利变卖或拍卖丙公司的抵押物,并用变卖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其贷款。对于甲公司在未来5年内超过50亿元的贷款,则丙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苏号朋介绍,我国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担保法设专节首次规定了高额抵押制度,内容涉及高额抵押的概念、适用范围等内容。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了三个条文对高额抵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民法草案中关于高额抵押的规定以担保法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并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